標點符號,作文
文章分類:散文隨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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篇一:作文中標點符號的運用
我在批改學生的習作過程中,發現不少學生在運用標點符號時很不規范,尤其是低年級的學生在這方面需要特別註意。
其實,課標中指出“語文素養是學生學好其他課程的基礎,也是學生全面發展和終身發展的基礎”,在“課程目標”中曾多次提到“能正確使用常用的標點符號”。
大傢都知道,古時候寫文章是沒有標點符號的,讀起來很吃力,甚至產生誤解。到瞭漢朝才發明瞭“句讀”符號。宋朝使用“。”,“,”來表示句讀。明代才出現瞭人名號和地名號。直到1919年國民籌委會發佈全國統一使用十二種標點符號。新中國成立後,出版總署進一步總結瞭標點符號的用法規律,於1951年刊發瞭《標點符號用法》,同年10月政務院作出瞭《關於學習標點符號用法的指示》。從此,標點符號才趨於完善,有瞭統一的用法。1990年4月,國傢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和新聞出版署修訂頒佈瞭《標點符號用法》,對標點符號及其用法又作瞭新的規定和說明。
我們教師隻要認真學習1990年4月,國傢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和新聞出版署修訂頒佈的《標點符號用法》及其說明是不會使學生誤用或亂寫標點符號的,以令人啼笑皆非或曲解文義。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