內蒙古的小肥羊的作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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篇一:內蒙小肥羊與全國小肥羊商標之爭
內蒙小肥羊與全國小肥羊商標之爭
案件回顧:
“小肥羊”餐飲連鎖企業是我國非常著名的企業,其註冊商標“小肥羊”。小肥羊這一名稱一開始被小肥羊火鍋店也就是內蒙小肥羊所使用,並向全國發展。在內蒙小肥羊成功拓展的過程中,各種名堂的“小肥羊”在全國各地紛紛出現。他們幾乎均以“小肥羊”作為字號和品牌發展特許經營。2004年11月12日被國傢工商總局認定為馳名商標。其實全國叫“小肥羊”的餐飲公司有好幾傢,其他的公司也曾申請註冊“小肥羊”商標,但是都被駁回。註冊瞭這一商標,於是其他幾傢小肥羊據此認為商標評審委員會對他們不公平,甚至聯合在北京召開新聞發佈會,請求國傢工商總局撤銷對“小肥羊”馳名商標認定。
爭議的難點
1 、“小肥羊”是否可以作為商標註冊?
我們都知道,商標應具有顯著特征和識別性。《商標法》第十一條規定瞭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註冊,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、圖形、型號的,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、主要原料、功能、用途、重量、數量及其他特點的,以及缺乏顯著特征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註冊。前款所列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,並便於識別的,可以作為商標註冊。“小肥羊”作為商標使用和註冊在餐飲服務上,表示瞭餐飲服務的主要原料,違反瞭《商標法》的禁註條款,無法起到區分服務來源的作用,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性,本來不應當予以初步審定公告。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