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關權利濫用的作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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篇一:濫用訴權導致損害應承擔責任
濫用訴權導致損害應承擔責任
雷韶南 魏少永
[案情]
張某夫妻是做早餐生意的個體攤主,夫妻兩人每天起早在傢門口街邊烹炸油條、熬煮稀飯進行經營,晚上將炸油條用的大火爐放在街邊。一段時間以來,時不時有人在晚上將張某放在路邊的火爐進行破壞,為此,張某夫婦在火爐遭破壞後便站在門口大街上破口大罵。後來張某又懷疑是與其有隙的鄰居曾某夫婦所為,便於2008年1月6日將曾某夫婦告上法庭,要求其賠償損失。一時間,街坊鄰居議論紛紛,給曾某夫婦兩人造成瞭極大的心理壓力。曾某妻子更是血壓上升,引起輕微腦溢血,住院數日。後來,公安巡邏大隊將正在實施破壞的秦某等社會青年抓獲。張某發現自己所訴對象有誤,在3月14日提出撤訴。曾某夫婦認為,張某在沒有弄清楚事實真相的情況下起訴,給其造成瞭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,向法院提起訴訟,要求張某夫婦承擔醫療費、誤工費、律師代理費、精神損害賠償等共計1萬餘元。
[分歧]
本案中,對曾某夫婦的訴訟請求是否應予支持,有兩種不同的意見:第一種意見認為,在民事訴訟中,起訴是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的表現,是用訴訟手段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需要。即使錯告瞭對象,根據"誰敗訴誰承擔訴訟費用"的原則,由其承擔訴訟費用即是對其錯告他人的懲罰,不能再由其承擔其他責任。第二種意見認為,當事人濫用訴權,錯告他人,給他人造成損害的,構成侵權行為,應承擔賠償責任。




